发表时间:2024-02-10 01:19:31 来源:bob全站APP产品展示
1、申请人应为生产建筑设计企业;2、由本级政府或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生产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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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1995年5月30日水利部令第5号公布,2005年7月8日水利部令第24号修订)第七条:水土保持方案一定先经水行政主任部门审查批准,项目单位或个人在领取国务院水行政主任部门统一印制的《水土保持方案合格证》后,方能办理其他批准手续。第八条:水行政主任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任部门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应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任部门备案。中央审批立项的生产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由国务院水行政主任部门审批。地方审批立项的生产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由相应级别的水行政主任部门审批。乡镇、集体、个体及其他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由其所在县级水行政主任部门审批。跨地区的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上一级水行政主任部门审批。
市级:市级立项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县级:县级立项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审批。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1995年5月30日水利部令第5号公布2005年7月8日修改)第九条: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组织审查,或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技术评审。水行政主任部门应当自受理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批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或者应当自受理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审批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审查决定。但是,技术评审时间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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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主席令第三十九号)第二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会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筑设计企业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第二十六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1、申请人应为生产建设单位;2、由本级政府或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生产建设项目。
第一步: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直接在安徽政务服务网池州分厅网上申请或前往池州市政务服务中心水利类窗口报送申请材料,也可以通过邮寄方式邮寄材料,窗口工作人员接收、核对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清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第二步:窗口工作人员根据申请人报送的申请材料或网上提交的申请材料,组织相应部门具体办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提出办理意见。各市水利(水务)局根据申请材料、办理意见,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三步:窗口将办理结果通过邮政快递送达申请人,也可由申请人自愿到窗口领取办理结果。对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审查办事提交材料是否符合要求;一次性告知补正说明;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查意见,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制发送达文书,不予许可的告知申请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理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任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2.《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第二条:凡从事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开发建筑设计企业和个人,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 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十九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因生产建设活动扰动地表、损坏植被造成轻度以上水土流失的平原区,开办下列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任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一)铁路、公路、机场、港口、码头、桥梁、通信、市政、水工程等基础设施项目;(二)电力、石油、天然气等能源设施项目;(三)矿产开采、房地产开发、农业开发、旅游开发等项目;(四)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其他生产建设项目。前款所列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不得开工建设。
征占地面积在5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5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征占地面积在0.5公顷以上5公顷以下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千立方米以上5万立方米以下的项目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征占地面积不足0.5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1千立方米的项目,不再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生产建筑设计企业和个人依法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扰动土地整治率 水土流失总治理度 土壤流失控制比 拦渣率 植被恢复系数 林草覆盖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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